各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建委(建設局、建管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區各關(各辦事處):
為進一步增強我省建設行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促進全省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產業競爭力中的帶動作用,規范和加強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工作,省經信委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杭州海關等部門對2008年頒布的《浙江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浙經貿技術〔2008〕27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貫徹執行。
省經信委
省建設廳
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杭州海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依據《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和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是提高建設行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戰略需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建設行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在行業內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的我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省有關部門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并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扶持和指導。
第四條 申請認定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規模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建設行業成效顯著,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創新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能為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及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和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財務單獨立賬;
(四)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和投入、運行、激勵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并具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
(五)已被所在市認定為市級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且運行一年以上;
(六)建筑、房地產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于15億元,勘察設計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于1億元;技術中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建筑企業一級注冊執業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勘察、設計等企業具有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不少于50名(詳見附件4)。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
(一)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有走私違法行為的;
(二)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偷稅、抗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三)在認定前兩年內,企業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或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所在企業有挪用財政扶持資金行為的;
(六)被撤銷其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的。
第六條 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認定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的市或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1);
2.《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
3.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參見國家統計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說明),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4.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5.市、縣(市、區)國稅部門出具的企業涉稅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
6.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建設主管部門。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4)進行綜合評審。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綜合評審結果予以審核,擇優確定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聯合予以公布。
第八條 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上報申請認定材料截止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九條 對已被認定的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每二年進行一次評價。受理評價截止日期為評價年的5月15日。評價的程序、要求與方法按《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評價材料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條 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需辦理技術中心更名、依托單位變更、評價暫緩或撤銷的,分別按《辦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對調整或撤銷的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審核確認,并與年度評價結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各司其責,相應的管理和有關政策參照《辦法》的第五章執行。
第十三條 各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市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納入當地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浙江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浙經貿技術〔2008〕273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解釋。